為確保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賦權工作與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實施工作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將部分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調整由汕尾市鄉鎮(街道)行使的批復》(粵府函〔2025〕271號)以及市政府的有關工作部署,現將汕尾市城區鄉鎮(街道)承接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全區各鎮(街道)以自身的名義行使《汕尾市城區鄉鎮(街道)承接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事項目錄》調整的213項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具體事項目錄詳見附件)。相關行政處罰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修改或者廢止的,適用新的規定。
二、對不屬于省政府批復由本區鎮(街道)實施的其他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鎮(街道)實施。對不屬于省政府批復由本區鎮(街道)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事項及相關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鎮(街道)不再實施,由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對于鎮(街道)在本公告實施前已經立案但尚未辦結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鎮(街道)繼續辦理。
三、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鎮(街道)與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執法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區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四、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不得重放輕管。
五、鎮(街道)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執法質效。
六、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汕尾市城區鄉鎮(街道)承接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事項目錄.xlsx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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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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